网友建议修订婚姻登记须提供户口簿相关规定 民政部: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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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南都记者从民政部官网获悉,有网友留言称,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时须提供户口簿的规定不合理。该网友表示,很多自由自愿结婚的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干涉而无法结婚。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回复称,将对此建议予以关注。

该网友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我们觉得这一条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关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要知道,很多年轻人自由自愿结婚,但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这桩婚姻而拿不出户口簿,从而导致结不了婚。这不仅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也破坏了多少桩美好的姻缘、引出了多少悲剧。这跟旧社会子女结婚需要‘父母之命’又有什么区别?”该网友表示,强烈要求这一规定应修订为: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友的建议将予以关注。

此前,另一位网友3月22日在民政部网站留言咨询,称因高价彩礼,其母不愿拿出户口簿,询问民政部可否通过其他方式登记结婚。

该网友表示,母亲无理要求40万高价彩礼,并且坚决说不给这么多彩礼,就不同意结婚,但男方给不出这么多钱。经过慎重思考,她还是想要与男方结婚,于是向民政部咨询有无其他办法可以让他们顺利登记结婚。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3月30日回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采写:南都记者 郑璇真实习生 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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